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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服饰的等级规定为何如此严格?

时间:2015-08-17 16:18:43来源:本站整理阅读:438

  魏晋南北朝历史背景

  东汉末年,各路军阀割据争雄,东汉统一帝国名存实亡。公元196年,曹操将汉献帝劫持到许昌,挟天子而令诸侯,试图在汉的旗号下重新实现全国政治统一,但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及人为努力等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在汉帝国的废墟上出现魏(公元220—265年)、蜀(公元221—264年)、吴(公元222—280年)三个鼎立对峙的政权。公元280年,继承魏的西晋(公元265—317年)统一全国,但西晋仅稳定统治了20余年便在各种矛盾的影响下土崩瓦解。西晋灭亡后,江南相继出现东晋(公元317—420年)、宋(公元420—479年)、齐(公元479—502年)、梁(公元502—557年)、陈(公元557—589年)等五个前后相承的政权,北方则经历了十六国(公元304—439年)、北魏(公元386—534年)、东魏北齐(公元534—577年)及西魏北周(公元535—581年)等政权的统治。公元439年北魏统一北方后,与江南的宋、齐、梁、陈形成南北对峙的局面,史称南北朝时期。公元581年,隋取代已统一北方的北周政权,并于公元589年灭陈,重又统一全国,魏晋南北朝历史时期结束。

  严格的服饰等级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服装上对各阶层人们都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其尊卑之别靠服饰的面料、形制、颜色等来体现。例如帽子,有冠、冕、弁、帻、巾、帽等。据《晋书·舆服志》载,通天冠为皇帝所戴。平冕、远游冠、缁布冠、进贤冠、武冠、高山冠、法冠、长冠等为王公贵族们所戴。建华冠、方山冠、巧士冠等为舞人、宦者所戴。却敌冠、樊哙冠等为殿门卫士所戴。巾为尊卑共服之物。帽亦如是。这是从名称上体现尊卑。又如进贤冠,有五梁、三梁、二梁、一梁之别。“人主元服,始加缁布,则冠五梁进贤。三公及封郡公、县公、郡侯、县侯、乡亭侯,则冠三梁。卿、大夫、八座尚书,关中内侯、二千石及千石以上,则冠两梁。中书郎、秘书丞郎、著作郎、尚书丞郎、太子洗马舍人、六百石以下至于令史、门郎、小吏,并冠一梁”。这是从形制上加以区别。又如《宋书礼志》,“魏武以天下凶荒,资财乏匮,拟古皮弁,裁缣帛以为恰,合乎简易随时之义,以色别其贵贱”,这是以颜色加以区别。关于服装等级的种种区别,《晋书》、《宋书》、《南齐书》、《魏书》、《隋书》等史籍志中有详尽的记载,此不能尽述,只取其荦荦大者略述而已。

  魏晋南北朝时期服装的等级规定虽然很严,但具体实行起来却是另一回事,朝廷的种种规定往往不能实行。

  《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载,三国曹魏末,夏侯玄议论当时的服装制度说:“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从大将军以上,皆得服绫锦、罗绮、纨素、金银饰镂之物,自是以下,杂綵之服,通于贱人。虽上下等级,各示有差,然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黄之采,已得通于下也。欲使市不鬻华丽之色,商不通难得之货,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是故宜大理其本,准度古法,文质之宜,取其中则,以为礼度。车舆服章,皆从质朴,禁除末俗华丽之事,使干朝之家,有位之室,不复有锦绮之饰,无兼采之服,纤巧之物。自上以下,至于朴素之差,示有等级而已,勿使过一二之觉。若夫功德之赐,上恩所特加,皆表之有司,然后服用之。夫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朴素之教兴于本朝,则弥侈之心自消于下矣。”由此可见,在曹魏末期,已出现朝臣之服侔于至尊,玄黄之采得通于下的局面。民间私做雕刻之物,商贾贩卖难得之货,市场出售华丽织物,使得服装等级制度难以维持。夏侯玄对此提出车舆服章皆从质朴的建议,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当时的当政者司马懿认为此建议虽好,但难以实行,终未采纳。西晋时,傅咸上书说:“古者后妃乃有殊制,今之婢妾被服绫罗”。可见此时服装越制的现象仍很严重。十六国时,前赵刘曜下禁令:“无官者不听乘马,禄八百石以上妇女乃得衣锦绣。自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非宗庙之祭不得杀牛,犯者皆死。”前秦时,又出现商人车服之盛拟于王侯的现象。黄门侍郎程宪进言,要求“肃明典法”。苻坚下令说:“非命士以上,不得乘车马于都城百里之内。金银锦绣,工商、皁隶、妇女不得服之,犯者弃市”。南朝刘宋时,周朗上书说:“故凡厥庶民,制度日侈,商贩之室,饰等王侯,佣卖之身,制均妃后。凡一袖之大,足断为两,一裙之长,可分为二。见车马不辨贵贱,视冠服不知尊卑。尚方今造一物,小民明已睥睨;宫中朝制一衣,庶家晚已裁学。侈丽之源,实先宫阃,又妃主所赐,不限高卑,自今以去,宜为节目。金魄翠玉,锦绣縠罗,奇色异章,小民既不得服,在上亦不得赐。”从周朗上书中可见刘宋时服制的尊卑之别已被打乱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北魏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孝文帝下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班赍百官及京师士庶,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戍士,各有差”。孝文帝此诏,松弛以前的禁令,意在进一步提高北魏纺织品的生产水平。这个目的确实达到了,北魏后期纺织品的生产甚至超过了南方。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金银锦绣,奴婢缇衣,五珍八味,仆隶毕口”的局面。为此,元雍曾上表请求下令:王公以下贱妾,悉不听用织成绵绣、金玉珠玑,违者以违旨论;奴婢悉不得衣绫绮缬,止于缦缯而已,奴则布服,并不得以金银为钗带,犯者鞭一百。当时的执政者灵太后从之,但此令并未久行。

  上述事实表明,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服装的等级规定往往有程度不同的突破,尤其是在服装用料方面,几乎是尊卑不分。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第一,魏晋南北朝的服饰规定以《周礼》为模式,而秦汉时在服饰方面已违周礼久矣。《晋书·舆服志》说:“《周礼》,弁师掌六冕,司服掌六服。自后王之制爰及庶人,各有等差。及秦变古制,郊祭之眼皆以袀玄,旧法扫地尽矣。汉承秦弊,西京二百余年犹未能有所制立”。秦汉200多年在服饰上的不遵周礼,自然有其原因,而且对魏晋南北朝有直接影响。欲摆脱这种历史影响而远循周礼,这无疑是很困难的。

  第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纺织业的生产水平已大大高于以前,在北方尤其突出。早在三国时,洛阳地区就有马钧改造旧织机之事发生。至北魏时,由于北方的长期稳定,其纺织品的生产水平已超过南方。据《魏书·宣武灵皇后传》载:“后幸左藏,王公、嫔、主以下从者百余人,皆令任力负布绢,即以赐之,多者过二百匹,少者百余匹。”仅此一事,就可反映出北魏时纺织品的生产能力。这就为社会地位低的人穿锦绣提供了物质条件。

  第三,所谓服饰僭越者,一为商贾,二为贵族家的婢妾。商贾社会地位虽低,但贱而不穷,婢妾有主人给撑腰,所以难禁。

  第四,从衣料上划分贵贱本身违背人的消费本能。在等级社会,人的地位虽不同,但在消费上追求舒适却不会因社会地位不同而不同。谁都知道罗縠绸缎比粗布舒适,只要是有可能,贱人也愿穿华丽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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